一、個人所得稅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第五條規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,具體幅度和期限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,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:
(一)殘疾、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;
(二)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。
我省的規定:對于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納稅人,由市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,可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。依據:《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》(豫地稅發〔1995〕147號)
二、增值稅
《財政部 國 家稅務總局關于全 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附件2的規定: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,不征收增值稅。
三、車船稅
四、契稅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》第七條規定: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:
(一)因土地、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、征用,重新承受土地、房屋權屬;
(二)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,重新承受住房權屬。
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,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,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 務 院備案。